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562號
TPDV,100,司促,21562,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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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游慶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旌旭
廖正財
黃錦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1562號)
(一)緣債務人廖旌旭前就讀臺灣觀光經營管理技術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廖正財黃錦惠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
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8,003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以
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8 日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0 年6 月8 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
100 年5 月8 日),詎債務人廖旌旭未能依約按月還款,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本金38,003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人廖正財、黃錦
惠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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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