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443號
TPDV,100,司促,21443,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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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毓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以新臺幣陸拾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1443號)
(一)相對人簡毓台於民國(下同)93年3 月1 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
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7 萬元。以年利率
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
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
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
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
條)。
(二)相對人簡毓台於民國(下同)93年3 月1 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
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
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
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
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 萬元千分之二按
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7 月10日及94年11月
7 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
積欠金額達81,362元正(其中50,959元正部份利率以
11﹪計;30,403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
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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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