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381號
TPDV,100,司促,21381,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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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維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伍萬叁仟柒
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捌仟叁佰叁
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經查,債務人陳榮典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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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