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378號
TPDV,100,司促,21378,201109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潮社有限公司陳慧庭胡永秋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新潮社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新潮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