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7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潮社有限公司、陳慧庭、胡永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新潮社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