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377號
TPDV,100,司促,21377,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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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漢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麗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漢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肆仟貳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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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