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358號
TPDV,100,司促,21358,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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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高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仟柒佰肆拾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拾捌元計付之違約金,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捌佰壹拾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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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