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302號
TPDV,100,司促,21302,2011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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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蕙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已計未收利息新臺幣2,549 元其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
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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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