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0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蕙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已計未收利息新臺幣2,549 元其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 利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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