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7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春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循環)利息之起迄日及其計算方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