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172號
TPDV,100,司促,21172,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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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春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捌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叁佰貳拾柒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1172號)
(一) 、債務人賴春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U 。債務人至100 年9 月17日止累計157,999 元正未
給付,其中148,454 元為消費款;9,545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賴春芳於93年8 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65,000 元
,約定自93年8 月20日起至100 年8 月20 日 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非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
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
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
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
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9 月19日止累計
145,154 元正未給付,其中140,280 元為本金;4,547
元為利息;32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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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