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宏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𤆬治(即顏 樹之繼承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美纓(即顏 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美貴(即顏 樹之繼承人)
顏美月(即顏 樹之繼承人)
顏美滿(即顏 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顏 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