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977號
TPDV,100,司促,20977,201109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