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855號
TPDV,100,司促,20855,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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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包始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潮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慧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永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肆仟玖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八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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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潮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