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692號
TPDV,100,司促,20692,2011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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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王寶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世全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 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 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 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該裁定於100 年9 月19日 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陳報請求金額與本金之差額新臺幣35 ,424元,係指債權受讓前逾期時起至債權受讓當日止之累計 未清償利息及費用總和,未針對該差額之計算方式( 即計息 期間、利率等) 予以敘明,尚難遽認已確依裁定意旨補正,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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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