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464號
TPDV,100,司促,20464,201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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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 日內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0 年9 月22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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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