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