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178號
TPDV,100,司促,20178,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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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秋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
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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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