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175號
TPDV,100,司促,20175,201109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勝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郭勝義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於88 年2 月11日出境並於90年3 月9 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 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