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胡啟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均庭(原名魏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