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785號
TPDV,100,司促,19785,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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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家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燦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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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