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8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家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燦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 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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