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春宏
洪上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慈生即偉杰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春宏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上正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