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1年度,171號
MLDM,91,聲,171,200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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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 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丙○永丁九○執一五四○字第一六九○一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 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台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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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