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所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
甲字第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 (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 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二日丙○清甲八九執一二九四字第○○○○二號函、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丙○永執甲八九執一二九四字第一七○二一號函、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雄檢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雄檢楠岷九一執助九五字第六七五三號函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