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414號
TPDV,100,司促,19414,201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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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毅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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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