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615號
TPDV,100,司促,17615,201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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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路木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債務人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求給付之依據(聲請人所提出借據之當事人與聲請狀之相對
人名稱不符)。該裁定於100 年8 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對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求之
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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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