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273號
TPDV,100,司,273,2011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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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 事件,未據預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 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 裁定已於100年8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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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