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國基選任辯護人 鄭重文律師被 告 李清泉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被 告 陳佩柔選任辯護人 江淑卿律師被 告 許玉昀選任辯護人 辛武 律師被 告 吳萬貴被 告 朱翠紅被 告 黃思靜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王秀芳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律師被 告 王偉哲選任辯護人 汪士凱律師被 告 蔡佳燕選任辯護人 胡美慧律師被 告 齊東圃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被 告 黃惠珠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吳祖珍被 告 黃小瑞選任辯護人 吳鴻奎律師被 告 張璦琳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律師被 告 劉長豪被 告 蔡靜蘭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胡美慧律師被 告 邱睿宏選任辯護人 尤淳郁律師被 告 施巨瑞選任辯護人 王和屏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吳世娟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師被 告 吳孟樺選任辯護人 李勇三 律師被 告 陳孝廷選任辯護人 高雪琴律師被 告 詹夏連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被 告 涂仁鴻選任辯護人 謝宜伶律師選任辯護人 沈建宏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家良律師被 告 陳百瑞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應更正補充附件壹紙。 理 由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附件1紙未附,爰裁定更正補附。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伊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