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蔡鴻成
范姜智揚
陳建宏
沈德威
尹新賢
曾威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育敏律師
被 告 陳建任 新北市○○區○○路8號6樓(新北市三重
黃立聖
王惇民
林昱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336、1534號傷害致重傷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章曉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