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541號
TPDM,100,聲,2541,201109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鈺玫
      吳晉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
物(100執聲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貳拾貳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 第93 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 條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 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 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鈺玫吳晉銨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 年度偵字第16874 、1826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22 片,係被告二人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之物,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本件被告二人因均明知其所持有之XBOX 360遊戲光碟 係非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前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二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 之1 第3 項之罪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874 、18266 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 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22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 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之物,依同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揆諸前揭 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22片單獨宣告沒收 ,與法並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