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大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大鵬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大鵬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 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 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