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琮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41
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叁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琮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 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經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5月19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 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240公克 、淨重0.1540公克,驗餘重0.153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 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 款所稱之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19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41 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見99年度毒偵字第4141號卷第111 頁)。又本案扣案之白色 透明結晶1 袋,實秤毛重0.4240公克(含1 袋2 標籤),淨 重0.15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538公克,經送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 11月26日航藥鑑字第099748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 見99年度毒偵字第4141號卷第83頁),足認扣案之物,係甲 基安非他命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刑六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