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371號
TPDM,100,易,2371,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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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浩然
      梁世龍
      駱威宏
      唐詩禹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2
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彭浩然梁世龍駱威宏及唐詩 禹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錢建安與被告等業已 成立調解,此有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00年9月9 日調解紀錄 表1 紙在卷可按,並據告訴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具狀撤回 告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附件:100年度偵字第13252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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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