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10號
TPDM,100,審易,10,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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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平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續
字第245 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平逢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 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本件被告葉平逢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毀損債權罪 ,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先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 程序。
三、按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成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且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該罪之成立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 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 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最高法院69年台上 732號、73年台上字第1710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土地所 有權狀,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 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 提出異議後補給之;申請土地所有權狀補給時,應由登記名 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 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土地法第79第2 款及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地政機關一經受理即應 依當事人之申請將書狀「滅失」(含毀損、遺失)之事由,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製作之公文書公告上對外發布,地政機 關對於公告上所載土地所有權狀是否滅失之事實,並無實質 審查之權限,僅有形式審核所應檢具之文件是否齊備之餘地 。又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以債務人基於損害債權之意 圖,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 成要件。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



義後,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意即刑法第356 條損害 債權罪所謂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固需以債權人取得執 行名義為前提要件,惟不以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為 必要。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之財產即有受強制 執行之可能,若債務人明知於此,竟將名下之財產毀壞、處 分或隱匿,即合於該罪之構成要件。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其以謊報本 件土地所有權狀遺失申請補發之方式,重新申請補發新所有 權狀,損害地政事務所對於所有權狀補發管理之正確性,且 對告訴人造成損害,又被告不循正當救濟途徑以解決債權糾 葛,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而為本件犯行,損及告訴人 之債權,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犯 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356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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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