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04號
TCDV,99,重訴,304,2011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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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秉翰
      鍾端容
      鍾簣合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秉翰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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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