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秉翰
鍾端容
鍾簣合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秉翰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