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67號
原 告 葛芊惠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葛宗龍
葛坤淋
張葛美足
葛美華
葛如真
葛芳如
葛冠汝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人 葛如真
被 告 陳暖暖
當事人間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