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同共有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767號
TCDV,99,訴,2767,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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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67號
原   告  葛芊惠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葛宗龍
       葛坤淋
       張葛美足
       葛美華
       葛如真
       葛芳如
       葛冠汝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人 葛如真
被   告  陳暖暖
當事人間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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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