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26號
上 訴 人 駱永建
被 上訴人 廖錫俊
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25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