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6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榮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紀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就其先位聲明部分,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就其備位聲明部分,為290,001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核定
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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