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戴慶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洪嬌圓因99年度訴字第151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8
2,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