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2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紫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
局第二區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987元,應徵裁判費40,85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