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原 告 吳富庭
彭桂澄
吳育傑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富堂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珊律師
被 告 陳志榮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彩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何立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院認原告吳富庭、彭桂澄主張渠等有不能維持生活,須受 扶養之事實,仍有下列事項應予調查: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提出能證明上開主張 之積極證據到院,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並 提出已送達對造之證明。
(二)本院另依職權調取原告吳富庭、彭桂澄最新財產歸戶資料 、最近2 年所得收入資料,以及查詢原告吳富庭、彭桂澄 名下開立帳戶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 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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