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2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數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昱君
世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徐秀貴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蔡淑珍
黃景明
張正淵
王林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224號請求袋地通行權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706,400元【即臺中市○○區○○段1地號
土地面積34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700元=
7,058,700元,上開同段4地號土地面積18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19,300元=3,647,700元,合計10,706,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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