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固特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璋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 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逕將繕本及 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並提出已送達對造之證明。 ㈠原告提供鑑定機關參考之「中科污水廠一期二階工務所支出 表」中,關於項目「薪資」欄所載「97/2/27-/5/5」之金額 新臺幣(下同)2,027,399 元之受薪對象、受薪期間、薪資 金額及原告支出憑證(均影本即可,原本當庭提出)。若於 鑑定報告書中已有相關資料,則請明確資料所在。 ㈡原告提供鑑定機關參考之「中科污水廠一期二階工務所支出 表」中,關於水電費106,977 元之支出憑證(影本即可,原 本當庭提出)。若於鑑定報告書中已有相關資料,則請具體 陳明資料所在。
㈢被告答辯稱鑑定報告關於整體界面整合作業費部分應已包含 於原告工程之工程管理費,不得再請求等語。請具狀陳明原 告主張97年2 月29日至97年5 月5 日期間工程整體界面整合 作業費與所請求「原合約項目」中之管理費有無重複之情事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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