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新模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嘉善企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100年5月31日│67,603元 │EP0000000 │ │
│ │ │中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