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楊朝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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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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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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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隆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100年3月31日│6,868元 │0000000 │ │
│ │ │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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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楊耀舜 │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100年3月31日│24,268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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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黃春龍 │台中縣潭子鄉農會 │100年3月31日│8,908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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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温淑貞 │台灣銀行潭子分行 │100年3月31日│11,2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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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正客隆捲門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100年4月10日│6,280元 │0000000 │ │
│ │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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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黃永義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100年3月28日│10,900元 │0000000 │ │
│ │ │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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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黃源福 │玉山商業銀行大里分│100年4月5日 │13,9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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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陳佳德 │台中市農會信用部 │100年4月5日 │12,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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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李帛川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0年4月5日 │9,200元 │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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