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68號
TCDV,100,重訴,368,201109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原   告 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孔明
被   告 加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0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
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