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6號
HLDV,91,聲,16,2002030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家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俊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判 決聲請人勝訴,嗣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九十年度上字第九○及最高法院以九 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二號將相對人之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日附表:
┌──┬────────┬────────┬───────────┐
│編號│ 項目 │金額(新台幣) │ 備註 │
├──┼────────┼────────┼───────────┤
│ 1 │第一審送達費 │ 458 │ │
├──┼────────┼────────┼───────────┤
│ 2 │第一審裁判費 │ 30984 │ │
├──┼────────┼────────┼───────────┤
│ 3 │本件程序費用 │ 102 │ │
├──┼────────┼────────┼───────────┤
│ │合計 │ 31544 │ │
└──┴────────┴────────┴───────────┘

1/1頁


參考資料
家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