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0年度,8號
TCDV,100,重家訴,8,2011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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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林嘉卿
      林富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原   告 林惠君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律師
被   告 林惠良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年度家簡上字第三號財產分配請求權事件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㈠本件遺產分配協議書第一項所載之遺產部分,業經被 告另行起訴,而由本院以一○○年度中家簡字第四號民事判 決為實體判決。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一○○ 年度家簡上字第三號財產分配請求權事件審理中等情,為兩 造所不爭執,並有該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參,復經本院調閱 上開民事卷宗審查無訛。㈡準此,本件訴訟之一部之裁判, 即係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應有於上 開訴訟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以 免日後裁判歧異。爰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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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