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25號
TCDV,100,訴,525,201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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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吳碧珍
      鄒昌豪
      鄒昌賢
      鄒昌維
      鄒惠娟
      鄒惠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明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616 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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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