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吳碧珍
鄒昌豪
鄒昌賢
鄒昌維
鄒惠娟
鄒惠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明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616 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