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2號
TCDV,100,訴,42,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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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甲女代號0000.
輔 佐 人 甲女之母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陳興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項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提出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之上訴理由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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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