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建榮即建宬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71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1,519,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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