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銓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全成
訴訟代理人 詹玉鳳
被 告 陳信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系爭車輛受損後修復前之所有相關照片資料到庭(包含車頭、後車廂及車廂尾門各不同角度拍攝之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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